第三十一条
有效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生产建设项目应当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开展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备案,审查后续设计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生产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包含水土保持任务和要求。
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
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可以与主体工程同步分期验收。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