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二十八条有效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资质条件的机构编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