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二十六条有效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