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等。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