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