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