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当纳入计划用水管理:

(一)自建供水设施的;

(二)使用公共供水且月用水量达到200立方米以上的;

(三)经营性洗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等特殊用水的。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