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征收的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