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设立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登记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员会)。对注册机关不予受理注册申请的决定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裁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复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复审当事人对复审委员会不予注册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审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