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五章 财产权益第二十七条有效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处分共有财产时,夫妻应当协商一致;未经双方同意,一方不得处分。出卖、转让、赠与、抵押夫妻共有的不动产时,夫妻双方应当同时到登记机构登记。双方不能同时到场的,一方应当取得另一方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夫妻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以及其他共有权属证书时,可以申请联名登记,登记机构应当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