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景区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

(二)制定保护管理措施,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设立保护范围的界桩、标示;

(四)建设和维护景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

(五)对景区内的建设活动进行监督;

(六)组织有关部门对景区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地质遗迹、重要景观进行调查、监测,并建立档案;

(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封山育林、水土保持等工作;

(八)征收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九)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

地方法规 ·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