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景区实行三级保护管理。一级为核心区,其范围为:泸沽湖水域及其岛屿沿地表外延100米以内的区域。

二级为缓冲区,其范围为:核心区以外、湖盆山脊以内的区域。

三级为环境协调区,其范围为:缓冲区以外的保护管理区域。

一、二、三级区域设立界桩,标明界区,予以公示。

地方法规 ·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