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泸沽湖风景区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已废止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破坏、移动界桩和各种标识、标牌;(二)盗砍林木、毁林开垦;(三)猎捕、买卖水禽、候鸟等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巢、穴、洞;(四)采摘国家和省列入保护名录的野生植物;(五)带入未经批准的动物、植物;(六)防火期内野外用火。地方法规 ·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