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泸沽湖风景区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景区内的建设。核心区除按规划设置的保护和游览设施外,不准新建其他项目;其他区域需要建设的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和景观影响评价,并按规定报批。新建的项目和设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地方法规 ·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