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组织年满四十岁、工龄二十年以上的教师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所需经费由办学单位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