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有效在边境地区、贫困乡工作的教师,累计工作年限男性满三十年、女性满二十五年,按国家规定退休后,根据本人的意愿,可以在县内医疗、交通方便的地点安置。在边境地区、贫困县工作,具有高、中级职称的教师,累计工作年限男性满三十年、女性满二十五年,按国家规定退休后,可以回到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原籍或者其配偶、子女工作所在地安置。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