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第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依照法律、法规查处、打击经济活动中的违章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协助司法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