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第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族事务、宗教部门应当做好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地区和单位及时疏导、缓解、调处民族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