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娱乐服务场所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