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经诊断评估,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可以依法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依法出具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送达本人,并在三日内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戒毒人员家属及所在单位。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