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社区戒毒自戒毒期满之日起解除。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社区戒毒协议及有关材料报决定社区戒毒的公安机关,由决定社区戒毒的公安机关出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并送达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同时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