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第十九条已废止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自愿戒毒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戒毒医疗机构应当将戒毒人员名单报公安机关备案。自愿戒毒人员应当配合戒毒医疗机构的戒毒治疗,并遵守戒毒医疗机构的相关管理制度;戒毒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戒毒人员的个人隐私,并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