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三章 毒品管制第十七条已废止娱乐服务场所业主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实施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二)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毒品犯罪行为提供条件;(三)为涉毒人员通风报信;(四)发现涉毒违法犯罪行为,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或不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五)其他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