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设置、调整、拆除、占用或者损坏客运服务设施;(二)在电车架线杆、馈线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三)覆盖、涂改公共汽车电车站牌、标志牌或者客运交通标志;(四)在中途站范围内停放非公共汽车电车车辆、设置摊点、摆放物品等;(五)其他影响客运服务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