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快捷、政府扶持的原则,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并与其他公共客运方式相衔接。

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要求,加大对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的资金投入,在公共汽车电车线路运营和客运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具体办法由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制定。

本市适度发展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具体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