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七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中不是常务委员会委员的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各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审议的事项,可以通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