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二十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长发言时间。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