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二十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