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废止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盐资源,包括岩盐、天然卤水。

盐产品,是指以卤水、石盐矿石为原料制得的满足不同需要的产品,包括固体氯化钠、氯化钠溶液以及以氯化钠为主要成分的产品,但药品除外。

食盐,是指直接食用或用于食品加工的盐产品,包括添加营养强化剂、调味辅料或经特殊工艺加工制得的多品种食盐,以及酿造盐、腌制盐、泡菜盐等食品加工用盐。

制碱工业用盐,是指用于生产纯碱、烧碱的盐产品(包括液体盐)。

特种食盐,是指为防治疾病,在加碘食盐中同时添加其他营养强化剂或者药物的食盐。

其他用盐,是指除食盐和制碱工业用盐以外的盐产品。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