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生产、加工的盐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包装。零售的食盐应当为小包装,其标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非食用盐应当在包装物的醒目位置标注“禁止食用”字样。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食盐分装加工。食盐包装物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监制和管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