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道路运输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