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已废止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站点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阻碍检查。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