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客运经营者应当按规定缴纳交通规费;执行由物价、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客运运价及有关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客运经营者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客票。不得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的道路旅客运输票据和证件。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5日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