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场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经营者的营业执照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法扣留或者吊销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扣留或者收缴。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