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丘北县人民政府的景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并提供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负责景区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三)做好景区资源的调查、登记、建档等工作;

(四)管理和维护景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五)管理景区内的建设行为及经营活动;

(六)负责景区内的安全管理;

(七)依法征收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等规费;

(八)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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