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存和利用第八条已修改鼓励单位和个人从省外引进种质资源。对引进的种质资源必须进行检疫,并将有关资料及适量种子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鉴定、登记和保存。利用引进的种质资源应当征得引进者的同意。从境外引进或者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