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工作,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受委托具体负责种子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