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