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八章 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处理第五十一条已修改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主持工作移交或者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不办理移交手续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s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