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已修改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