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二章 犬只管理第七条有效饲养犬只,犬主必须带犬到当地畜禽防疫机构进行犬只登记、免疫,领取和拴挂犬只免疫标志,并按规定带其到当地畜禽防疫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兽用狂犬病疫苗由国家批准定点生产,畜禽防疫检疫单位统一经营。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生产、经销。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