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自治州、自治县预防控制狂犬病的办法,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