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第十九条有效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