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自治县的财政收入在不能保证正常支出时,应当报请上级国家机关增加对自治县的财政转移支付。自治县因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增加工资、津贴等政策增加财政支出时,享受上级财政给予补助的照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补贴,并可以实行自治县津贴。地方法规 ·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