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规范搞活土地市场,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发荒山、荒地、荒坡,坚持谁开发谁受益,保护其合法权益。

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流转,对于放弃经营造成荒芜的土地,集体有权收回。

地方法规 ·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