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八条已修改新建或迁入单位,应当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登记,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变更、撤销和迁出的单位,应当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报送统计资料的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不按规定进行登记的,按拒报统计资料处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