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各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应当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