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保护局、省林业主管部门或县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一)认真执行本条例,全面完成自然保护任务或者配合保护局进行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二)坚持在基层从事自然保护工作十年以上,成绩优异的;(三)在自然保护科学研究方面有重大贡献的;(四)同破坏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行为作坚决斗争,有功绩的;(五)揭发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功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