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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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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已废止

保护区内现有的旅游建筑设施,由原建设单位所有和使用,但须服从保护局有关自然保护方面的管理,向保护局交纳经营收入额千分之五的保护管理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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