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保证有适当比例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依法保障妇女代表比例,并逐步提高。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