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三十条已修改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照选区提名产生。正式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