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